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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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