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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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这个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读。这个过程,几乎伴随着人类婚姻制度出现的始终,非婚生子女就已经出现了。然而什么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呢?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又是如何确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立,对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又带来那些冲击呢?本文将从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来解释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的来的社会问题,引发的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的确立的原因,最后将重点分析该制度对无过错当事人财产的侵害。

婚姻寄托着人们美好的愿望,也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最优选择。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换言之,正是因为对于财产能够安全的过渡到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而形成了婚姻制度。也因为这个因素,夫妻双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说,是用来约束人类婚外的性行为,因为婚外行为可能造成新生命的诞生,因此婚姻制度,就成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财产纠纷的有效手段。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讲,它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作为身来必然要繁殖的人来讲,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导致非婚生子女问题出现的最关键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种契约制度,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作为婚姻制度来说,既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那它本身就必然受到时代生产力以及社会习俗的制约,这也就决定了,它绝对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满意。而且,当到达一定历史阶段后,婚姻制度,本身就面临自我的更新,否则就会被历史淘汰。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会历史产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会暴露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现代婚姻制度为例,现代婚姻制度,抛弃了过去“以家族为中心,既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的婚姻制度。”(2)形成了一种受国家公权力调整的个人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女两方基于合意,自愿结成夫妻,自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特别是,随着近代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以及女权主义的兴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这种制度之所以流行起来,是因为它符合这种社会的普遍需要——那就是夫妻的财产,以及他们继承的财产,能够通过确定的继承人,传递下去。因此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为了人们讴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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