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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尹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56年3月1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梯镇花果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尚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8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梯镇花果村**,农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尹某某与被申请人尚某某遗产继承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移民搬迁补偿款29万元,其中账户**********xx名下有存款19万元,账户2707xxxx0110********xx名下有存款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2707xxxx0110xxxx627xxx账户内存款190000元、2707xxxx0110xxxx628xxx账户内存款50000元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开户名:安康****院;账号:103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 明

审判员: 张世钧

审判员: 冯 超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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