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强于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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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生前,既给女儿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又和照顾自己多年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都是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分,女儿和邻居因争夺房屋的所有权而对薄公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遗嘱的受让人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他人,同时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邓某煜育有一女邓某兰,邓某兰对已婚的上司贺某心生情愫,后贺某与其发妻离婚,与邓某兰结合。在农村世俗的眼光里,邓某兰成为人人鄙弃的小三,其父邓某煜对此也痛心不已。贺某和邓某兰夫妻二人后来踏上了南下的火车,起初邓某兰与贺某还与邓某煜有联系,但因邓某兰与贺某二人居所漂泊不定,很快便失去联系。邓某煜无人照料,生活艰辛,同村邻居陈某丙生性善良,跟邓某煜二人谈得来,脾气性格相投,结成了忘年交,陈某丙对邓某煜照料有加、时有周济。邓某煜便与陈某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邓某煜去世后,房产等一切财产均归陈某丙所有。邓某煜去世后,操办丧事期间因无法通知其女邓某兰,陈某丙承担起邓某煜死葬一切义务,负责操办丧事等一切费用。后来,陈某丙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共有权人为陈某丙的妻子李某。不料,一年后,邓某兰回到家乡,知道父亲已死,伤心不已,同时对现今住着自家房子的陈某丙非但没有心生感激,反而迁怒于陈某丙。于是,邓某兰持公证遗嘱一份,向法院起诉陈某丙,共同被告为陈某丙妻子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邓某兰。原来,在邓某兰出嫁时,其父邓某煜并无陪嫁嫁妆,但爱女心切,便给邓某兰写下一份遗嘱,遗嘱言明所居之房屋百年之后由邓某兰继承,为了宽女儿之心,父邓某煜还与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邓某煜生前与被告陈某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陈某丙履行了为邓某煜生养死葬的义务,被告陈某丙、李某依照遗赠人邓某煜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经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后依法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邓某兰所持遗嘱为公证遗嘱,也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有效。但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综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但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是在不同形式的遗嘱内部之间,在对外效力上,公证遗嘱仍属于遗嘱,其效力仍要让位于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无论两者订立的时间先后,只要都是有效的,若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内容存有抵触,需按照协议的内容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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