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将三个继子女告上法院,要求要求独享其亡夫的一次性抚恤金,其理由在于自己和丈夫已经约定好抚恤金归在扣除党费和捐款之后归自己所有,但是法院最终还是这笔抚恤金分给了四个人。武汉遗产律师强调,抚恤金并不是遗产,死亡的公民不能对其死后才产生的抚恤金归属作如何分割的约定。
从2006年起,张某某在吴某乙家做保姆,二人随即产生感情,于2011年2月22日,到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吴某甲等三人系吴某乙与其前妻所生育子女。结婚时,吴某乙与张某某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吴某乙逝世后的抚恤金除留1000元用来缴纳党费和1000元捐给慈善机构,其余归张某某所有。2019年1月1日,吴某乙因病逝世。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近亲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补助费,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遗产是指公民产生于死亡前,在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由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死者生前无权对抚恤金的归属进行处分。死者吴某乙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对抚恤金进行处理,该协议的相对方是张某某与吴某乙,吴某甲虽在协议上签名,但不是协议的相对方,故协议中关于抚恤金的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由于抚恤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补偿,所以抚恤金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享有。张某某与吴某甲等三兄妹均是死者吴某乙的近亲属,故四人均有权分得抚恤金。
武汉遗产律师表示: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补偿给其家属的,因此不符合遗产形成的时间要件,所以本案所涉的抚恤金不是吴某乙的遗产,吴某乙生前与张某某约定的关于抚恤金分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吴某乙不能对不是其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遗产来分割。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武汉遗产律师指出:遗产必须是公民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包括三个要件,第一是时间要件,遗产是在公民生前所有的财产;第二是个人所有要件,这要求遗产不能是他人所有的财产,必须是个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第三是合法性要件,即遗产不能是非法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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