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区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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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公车汽修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宋某1,男,200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邹某,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项某,女,194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宋某2,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中国***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1、项某、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宋某1法定代理人邹某、被告项某及委托诉讼代理告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5日,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向原告借款210000元。但一直未还。2020年3月29日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死亡,被告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宋某1辩称,我放弃继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项某辩称,原告称汇款210000元给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但无法确定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无法排除已归还的可能性,现原告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已放弃继承,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宋某2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项某,我已放弃继承,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张某向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汇款210000元,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有张某汇借款记载。但此款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一直未归还张某。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之父母为宋桂选、项某。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与鲍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宋某2。2003年6月25日,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与鲍红离婚。2006年3月30日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与邹某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宋某1。2007年11月7日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与邹某离婚。宋桂选于2019年3月12日死亡。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于2020年3月29日死亡。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死亡后,对其遗产,宋某1、项某、宋某2达成协议,内容为“甲方:宋某2,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之子,身份证号:×××,乙方:宋某1,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之子,身份证号:×××,乙方法定监护人邹某,乙方母亲,身份证号:×××,丙方:项某,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之母,身份证号:×××。被继承人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于2020年03月29日去世,甲、乙、丙三方作为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的法定继承人,因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无遗嘱,故甲乙丙三方自愿约定对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的遗产处分如下:1.支付宝帐号×××中的余额宝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万元转至丙方工商银行(卡号:×××)中。2.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号”理财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元转至丙方工商银行(卡号:×××)中。甲、乙、丙三方同意将上述1、2中的存款用于归还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债务。甲方:宋某2,乙方法定监护人:邹某,丙方:项某”。 另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名下有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在本院审理中,宋某1、项某、宋某2均放弃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借张某210000元借款,对此有汇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武汉江岸区遗产继承律师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死亡后针对其遗产,宋某1、项某、宋某2已经对遗产进行了处理并达成了一致,但在本院审理中又均表示放弃继承,该表述与其行为不符,故对宋某1、项某、宋某2称放弃继承,本院不予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宋某1、项某、宋某2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连带清偿张某借款2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宋某1、项某、宋某2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担。保全费1570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百春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鑫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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