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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1,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某2,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第三人:***某3,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第三人:***某4,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第三人:***某5,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某1与被告***某2、第三人***某3、***某4、***某5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以第三人***某3之女***系该院在编在职干警,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某3之女***系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本案由其它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斌审判员邹波审判员李平

裁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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