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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应某1,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应某2,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应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某与被告应某1、应某2、应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1、应某2、应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某以三被告应在继承应***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为由,诉请判令:请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应***遗产范围内清偿应***所欠原告借款5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应某1、应某2书面答辩称:放弃对应***遗产的继承,故不对应***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被告应某3未作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应***(公民身份号码3****×××)在2011年、2015年间两次向原告***某借款,共计50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应***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应***的父亲已先于应***亡故,被告***系应***母亲,在应***死亡后亡故。应***与案外人***原系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即被告应某1、应某2。××××年××月××日,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即被告应某3。应***死亡前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案件审理中,被告应某2、应某1表示放弃继承应***的遗产。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银行明细二份,(2020)浙028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原告与应***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应***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清楚,应***死亡后,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被告应某1、应某2表示放弃继承,故二被告对应***生前所欠债务不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应某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应某3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原告***某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应某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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