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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2,男***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2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2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某2为向小贷公司抵押借款,在明知父母健在、其为家中独子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其父母的死亡证明材料并虚构一名叫******的哥哥作为被告,以捏造的遗产继承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0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继承人***某1、陆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由***某2继承。***某2据此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抵押借款。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某2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民事起诉状》、调解笔录、相关民事证据、房产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出具的《案发经过》《办案说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被告人***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2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2犯虚假诉讼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某2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发后,被告人***某2自愿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某2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凌琳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倪帼英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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